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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19-3424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10-14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19〕103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19-0014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19-10-3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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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8〕65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和《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嘉转升办〔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一批“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全生命监管体系,统筹政府政策目标、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是利用规划工业用地,按照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式建设、专业化管理,集开发、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包括工业制造厂房、非生产性服务用房和工业仓储物流,是加快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第三条 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确认、方案初审、运营管控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属地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发展格局。鼓励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采用“园中园”模式和旧厂房改造模式,与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

  第五条 “四化五星”是指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管理必须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在园区管理、产业集聚、企业发展、生态环保等方面体现“规范化、数字化、绿色化、集群化”四化要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全部纳入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形成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的良好生态。

第二章 立项及审批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或改造方案,由各镇(街道)对项目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第七条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场踏勘初审后,由分管市领导及时组织召开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监管流程由各相应部门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为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新增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开发的,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对存量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相关协议有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开发单位一般为市镇两级相关平台开发建设主体或其他国资公司,其他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地产开发公司,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抱团联合开发的企业团体(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经同意后也可以参与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围绕市“3+3+3”产业体系选择符合所在地发展方向的产业作为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主导及关联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

  (二)建设规模。新建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50亩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厂房改扩建的应不小于30亩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楼面荷载原则上在1000公斤以上。

  (三)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不低于1.8。倡导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绿地率不设下限,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占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员工宿舍、公共食堂等配套建筑不得与生产性用房混同。

  (五)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

  (六)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应结合企业产业性质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配建停车泊位,原则上需开发建设地下停车泊位,地下空间利用率达30%以上(地下空间可折算容积率)。

  (七)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招商企业需要进行厂房定制,提高产业适应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报批报建程序,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须经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八)已经建成使用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要对照新的建设标准及时加以整改,加强建设与管理,确保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

第四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不允许销售和转让。对由政府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确因资金紧张需要对外销售和转让的,应在项目准入时明确转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在实施方案和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销售对象应为工业企业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亩均效益评价政策相关规定,并经各地初审后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首次购房后3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后勤、环保、研发、检测等公共配套服务。开发单位须设置专门的入园企业服务机构,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生产要素保障和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小微园及园内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把小微园开发建设数字化平台应接入全市“企房云”平台,确保所有厂房信息(包括厂房基本信息、招租信息、入驻企业基本信息)保持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纳税隶属关系在海宁市的工业企业或为工业企业配套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污染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设备投入参照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相关要求执行。

  (三)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销售须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 意向入园企业应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海宁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经审核通过的,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将申请书、相关材料、租赁合同(副本)妥善保存备查。审核不通过的,退还资料。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效企业应予退出:

  (一)入园企业存在擅自转租、转让不动产权等行为的,应无条件退出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

  (二)入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清退

  (三)企业入园投产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需限时整改,如整改后在次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仍为D类的,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报属地政府审定后,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被约谈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承租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审定,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协议退出、兼并转让退出、强制退出),报属地政府备案后实施。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二十条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地产项目的监管主体责任,监督开发单位履约情况,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是否达到项目确认书中约定的指标条件、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督促已批未建或未建成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加快建设进程,查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定期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五章 审核认定、绩效评价与星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验后审核认定。新建、改建的小微企业园审核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底。

  第二十二条 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结合全市亩产效益评价,在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自评基础上(见附件4),对全市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同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全市公布。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可给予不超3年的过渡期,暂不纳入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100分),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见附件3)。其中,基本指标分为亩均税收(55分)、亩均产出(45分)2个子指标。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比例分别为20%、30%、40%、10%。基本分计算方式为:

 

指标名称

单位

基准值

分值评定

亩均税收(55分)

万元/亩

10

得分=亩均税收×55/10,最高不超过基本分1.5倍。

亩均产出(45分)

万元/亩

200

得分=亩均产出×45/200,最高不超过基本分1.5倍。

注:1.亩均税收=园区企业税收收入/实际用地面积;2.亩均产出=园区企业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基准值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等相关政策。在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A档激励和D档倒逼的力度。各镇(街道)要督促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出台机制并对D档园区内低效企业执行差别化用电等措施,推动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未认定为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且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为D档的,加快退出。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四化五星”评定,评定实行申报制,对优秀园区实行嘉奖,形成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四化五星”评定对象为年度绩效评价为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评定指标包括绩效评价、规范化、数字化、集群化、绿色化等5个方面(见附件5),评定等级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四化五星”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由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委会)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见附件6),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进行材料审核和入园核查基础上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星级名单并发文公布。

  “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前(首批申报时间为2019年10月底前)。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定为三星及以上海宁市级“四化五星”小微园(两创中心)的集中在市三级干部大会授牌表彰,并推荐申报嘉兴、省星级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对评定为嘉兴市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园区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提升、数字化改造和配套服务功能建设。

  对评选为省级以上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评定结果有效期为2年,满2年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经复审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每年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委会)可向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升级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重新进行“四化五星”评定。被撤销“四化五星”称号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2年内不受理“四化五星”申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海宁市小微企业园信息登记表

     2.海宁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企业准入申请书

     3.海宁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加分及扣

      分指标及相关解释

     4.海宁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自评表

     5.海宁市星级小微企业园评定标准

     6.海宁市星级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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