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8〕13号),扎实推进 “411”任务和2020-2025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地上图”,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整合2013年以来各项土地整治奖励政策,制定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土地整治奖励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示日期: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6日
联系人:王江
联系电话:0573-87229542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土地整治奖励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8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完善土地整治奖励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8〕13号),扎实推进 “411”任务和2020-2025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地上图”,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整合2013年以来各项土地整治奖励政策。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1.复垦完成奖励。复垦成水田的完成奖励15万元/亩;复垦成旱地的完成奖励5万元/亩;复垦成非耕地农用地的不予奖励。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项目整体验收面积为准。
2.年度完成奖励。第一年完成给予10万元/亩奖励,第二年完成给予6万元/亩奖励,第三年完成给予3万元/亩奖励。其中复垦成旱地部分按年度减半执行,复垦非耕地农用地的不予奖励。完成年度以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准时间和嘉兴市验收批复时间为准计算。
二、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
土地开发垦造新增耕地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市财政按新增耕地入库面积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垦造成水田的给予8万元/亩奖励,垦造成旱地的给予1万元/亩奖励。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中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子项目、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子项目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再给予以下上浮奖励。
1.整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上浮20%;
2.整组、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1000亩以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上浮10%;
3.整组、集中连片永久基本农田500-1000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上浮5%。
四、其他土地整治项目
旱地改水田奖励3万元/亩(耕地质量等级不降低);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奖励0.8万元/亩•1等级;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奖励0.5万元/亩,同时无偿统筹20%;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耕地(水田)用于补充耕地报备入库的,奖励1万元/亩。
五、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收储奖励政策
1.增减挂钩指标市政府按项目统筹15%,统筹价格为100万元/亩。
2.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储价格为80万元/亩。
3.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属地工业产业项目的,奖励20万元/亩。
统筹、收储增减挂钩指标的旱地占比不得超5%。
六、土地指标费收取政策
1.重大产业项目等奖励指标额度、村民建房等专项指标,耕地开垦费按省定标准收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
重大产业项目由市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先行报批农转用(土地征收)的,先按标准收取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待奖励指标下达后,返还奖励指标额度内的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
2.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其他农业农村项目指标,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按30万元/亩收取,耕地开垦费按省定标准收取,免收耕地占补平衡费。
3.统筹安排的工业产业用地指标,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按30万元/亩,耕地占补平衡费按20万元/亩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耕地占补平衡费中内扣。
4.统筹安排的房地产和商服经营性用地指标,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按80万元/亩标准收取、耕地占补平衡费按20万元/亩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在耕地占补平衡费中内扣。
5.使用市域外调剂用地指标的,根据项目类型按标准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补平衡费,但不低于市域外调剂用地指标价格。
以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在农转用前由属地、发展平台缴纳;耕地占补平衡费计算依据同耕地占用税计算依据。非内扣的耕地开垦费在供地环节结算。
七、其他
2019月1日1日以后立项的项目执行本意见,不再执行海委办发〔2013〕40号、海政办发〔2014〕108号、海政办发〔2017〕49号、海委办发〔2018〕13号文件中的有关奖励政策。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土地整治奖励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