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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2-16 09:5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袁花镇字号:[ ]


名 称: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3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情况:

 

【A】

 

 

海市监复〔201974号     签发:陆斌峰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3号建议的

答 复

 

王燕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过期药品回收管理的建议”收悉,由我单位主办,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协同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过期药品是一种居民日常生活当中较为常见有害垃圾。2014年11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四分法,分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废药物、药品(废物类别HW03,废物代码900-002-03)。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属于家庭源危险废物,如不分类收集,则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如分类收集,则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需按危险废物处置,必须由具备相关经营处置资质的合法单位做无害化处理。由于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少,目前市区由市区保洁公司进行收运,并实施规范化暂存。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市共收集约0.7吨有害垃圾,过期药品约占五分之一,目前暂存于海宁市垃圾分类宣教中心。

二、目前主要做法

1.定点收集有害垃圾。按照有害垃圾产生量在小区主出入口或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亭,用于分类宣传及有害垃圾的集中回收周转。为便于居民投放、规范回收,2019年3月起,我市在城镇居民小区全面普及居民楼道有害垃圾袋(箱),并落实日常管理维护。为进一步规范海宁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一标准,今年3月,我市印发《海宁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标准(试行)》,计划至2019年底全市各领域到边到点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四分类实现100%。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体系,今年3月出台《海宁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办法(试行)》,促进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水平

2.常抓日常宣教工作。海宁垃圾分类宣讲团已成立,共进行168场垃圾分类宣讲培训,共计18710人次。依托宣教中心进行宣传教育,已参观33639人次。

3.有害垃圾规范化管理。由于我市暂未建造有害垃圾处置终端,故目前全市收集的有害垃圾暂存于海宁市垃圾分类宣教中心,并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待储存到一定量之后由具备相关经营处置资质的合法单位做无害化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

1.加强宣传。一是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垃圾分类宣教中心升级改建项目,建设更优质的垃圾分类宣教平台,开拓垃圾分类第二课堂,切实提高群众垃圾分类意识。二是加强合理用药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等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安全意识。

2.加强考核结果运用。通过考核结果与美丽乡村建设、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切实压实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一是月度红黑榜:根据每月考核得分结果,以属地为单位进行月度排名,排名结果将登于海宁日报红黑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也将作为美丽乡村一票否决方案的依据。二是半年度考核、年终考评,根据最终得分进行半年度排名,排名结果通报于海宁日报,并作为资金补助的依据。三是年终考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属地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作为资金补助的依据。

3.规范有害垃圾贮存管理。严格遵守有害垃圾管理制度,按实登记出入库记录,切实做好有害垃圾精细化管理。

4.完善有害垃圾处置。根据省垃圾分类五大专项行动,落实有害垃圾处置工作。积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垃圾处置监管制度,探索有毒有害垃圾处置渠道,完善有毒有害垃圾处置体系。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联系人:邵秋莲        联系电话:87659062  )

 

 

 

 

 

 

                      

 

 

抄送:市府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袁花镇人大主席团、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邮政公司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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