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意见》实施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整合原有相关科技政策、部分人才政策和工业政策,出台一个涉及科技创新各方面的、完整的政策文件《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变化 《意见》分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主体发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科技双创人才队伍引育四大块17条政策。 1.科技创新平台方面:加大重大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国家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增加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省级、嘉兴市级综合体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提高了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力度,由原来的20万元增加到最高50万元;优化精简了科技孵化平台支持,支持重点向建设成效倾斜。 2.科技创新主体方面: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向更高层次发展,加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力度,省级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嘉兴市级由原来的10万元增加到15万元;降低了省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支持力度,省级企业研究院由原来的50万元降低到30万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由原来的最高30万元降低到最高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升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研发费补助门槛,由原来要求的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达3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5%及以上提高到企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额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重点突出人才企业扶持,对已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人才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增加了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的奖励,给予最高100万元的1:1配套奖励。 3.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加大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由原来的最高100万元增加到最高200万元,加大对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力度,由原来的最高30万元增加到最高50万元,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提高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金翻倍,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奖励,原来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4.科技双创人才队伍方面:根据嘉兴市人才新政要求和海宁市人才新政,对我市申报入选省级以上引才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个人1:1配套奖励。 5.取消的相关政策:暂停海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取消入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的各类中介服务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三、解读部门 《意见》由海宁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起草并负责解读; 解读人:王晓丽; 联系方式:87235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