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义务教育学校,各镇(街道、盐官旅游度假区)新居民事务所、卫计办: 现将《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新居民事务局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月21日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委办发〔2018〕99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初中新生为当年的小学毕业生;小学新生为到当年8月31日满6周岁、未就读过小学的儿童。 二、申请条件 1.有户籍: 申请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应具备户籍证明,并提供与积分制管理父母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有积分:申请入学的新居民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含法定监护人)须参加积分制管理,且当年父母一方积分达到10分及以上。 3.填写《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1.新居民子女的父母需在5月、6月工作日内向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提交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填写《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2.办理了积分且积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新居民需在7月上旬左右(具体见各学校招生公告)向相关学校提出子女就学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和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录取办法 1.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按照“阳光招生、就近入学”原则进行,各相关学校原则上只录取在本镇(街道)进行居住证登记的新居民子女。 2.市教育局7月上旬公布全市及各镇街道新居民子女招生计划,7月中旬各校按积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3.对超过学校招生计划,不能被录取的新生,由教育局根据资源情况统筹调剂,录满为止。 4.各相关学校拟录取人员名单在7月中旬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录取新生名单。 5.被录取新居民子女接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盐官旅游度假区)新居民事务所、卫计办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2.各校要加强和规范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好新居民子女申请报名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规范。 3.各镇(街道、盐官旅游度假区)新居民事务所、卫计办要切实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认真开展新居民积分的审核、更新工作。 六、其他事项 1.对因特殊原因未满足条件但确需在本市就读的引进人才、技术骨干等紧缺人员的新居民子女,由新居民子女父母工作单位到市教育局领取申请表并向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提请审核后,于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由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作统一安排。 2.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和马桥街道公办初中小学新居民子女招生政策另行制订。 3.新居民子女学校应优先招收积分生,如积分生超过招生计划人数时,应按积分高低录取。 4.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新居民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 附件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
申请人的监护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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