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建筑施工网格单位、 投资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全企 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宁市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2 月 26 日 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 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 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 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纳入监督管理的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 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为房屋 建筑工程不低于 2.0%,市政公用工程不低于 1.5%。 第六条 安全费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 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单列安全费用项目清单,安 全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八条 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设 立安全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 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 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 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费用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 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 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 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 及分包工程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费用的拨付情况 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落实安全 施工防护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或合同约 定支付安全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 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 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 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今年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组在对我市巡查时提出了 “未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的整改意见。同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 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目前我市仅招投标时,对该项费用要求“投标人必须按此费 率报价,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否则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对 该项费用的具体提取和使用并无相关规定。实际实施中,大 部分建设单位未将该项费用单列,施工企业也无相应的制度 予以管理和使用。目前我省、嘉兴市范围内尚无相关规定, 但贵州等地已于 2007 年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办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文件 2018 年 12 月开始由建管处起草。2018 年 12 月 21日市建管处召集鸿翔房产、万城房产等 2 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鸿翔建设、恒力建设等 5 家建筑施工企业召开了征求意见会,根据企业意见进行了修改。2018 年 12 月 24 日,市住建局向发改、财政、审计、经信、安监、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人民银行、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相关市级部门单位 及局属审批科、建设科、建管、房管、城建、园林市政、人 防站征求意见。 1 月 9 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 无意见。 2019 年 1 月 14 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1 月31 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吴一 平签署出台。 三、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 号)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 1.文件第五条“安全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 2.0%,市政公用工程不低于 1.5%。”的规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第七条;2.文件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 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费用总额的 60%,其余部分 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2.2 条; 四、建议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施行日期是 2019 年 3 月 25 日(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健 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 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二、政策措施 本办法主要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 了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 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 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本办法施行 范围为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纳入监督管理的建筑工 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新旧政策差异 无 解读机关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徐高峰 87287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