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网络购物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90号令)对网络购物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细化,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随着网络购物渠道的多样化,现在网购已不仅限于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平台,例阿里巴巴、闲鱼、微信朋友圈等都逐渐成为网购新渠道,同时通过上述途径购买商品后,因无法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也时有发生。 海宁消保委特发出2019年第2号消费警示:非并所有网购都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仍需谨慎确认。 一、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的特定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只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如果是其它各类主体因为生产经营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就不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商品交易是否为消费生活需要或者生产经营需要与所购商品的数量无直接关系,购买数量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标准,但不是认定标准。 二、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的交易平台:目前,消费者所熟知的类似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交易平台内店铺都严格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在阿里巴巴、闲鱼、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购物是否一律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区别对待,有些网站是批发性质、有些是个人二手商品转让的,从形式看都是购买交易,但本质却并不是生活消费,因此不能习惯性误以为也都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需要事先进行确认,以免产生纠纷后,给维权带来周折。 三、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的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交易双方不能狭隘理解为只有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购买行为,才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交易的,消费者就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 四、微信朋友圈是否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需区别对待。《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时,更应谨慎审核对方资质。如果该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则交易行为等同于网络购买商品,这时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要求,如果该销售者不是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仅仅是朋友之间的信任购物,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此时产生争议,购买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