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7〕187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停征排污费 。 二、自2018年3月15日起,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8元/剂次收取。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四、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 1.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8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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