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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19-39788 发文机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9:50
所属栏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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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关于抓好2019年粮食产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稳定发展粮食产业,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牢牢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底线,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粮食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为全市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管控与保护。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全域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连片程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优化。按照“大稳定小调整,质量优先、优进劣出”的要求,各镇(街道)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优化,推进小规模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连片、有机连接,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按照旱涝保收、生态友好、高产高效的要求和吨粮产能的标准,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2019年计划提标改造0.8万亩。对各镇(街道)和村级股份经济组织开展功能区田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新增投入7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的补助。对各类种粮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含省以奖代补资金),联合社申报的项目按田间基础设施项目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进一步强化落实省和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办法要求,杜绝功能区“非农化”,加快纠正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和功能区功能实现率,每年给予镇(街道)20-30元/亩的管护奖励(含省水稻生态补贴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支持区域性水稻育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执行规模粮食生产主体准入机制,凡在我市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的承包大户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65周岁以下,具备支付1年以上土地流转费用的资金。土地流转指导价不高于300公斤/亩·年晚粳谷折价。流转实行先支付后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生效之日,流入方应向流出方预付全年土地流转费用,切实维护好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在申报规模种粮补贴时,种粮大户需提供由村里盖章的“土地流转款清缴证明”,方可逐级申报种粮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建立土地托底托管机制。对各镇(街道)种粮大户退租的流转土地、宅基地复耕等其他土地无法落实再受让主体的,由市农合联进行托底托管。原则上种植水稻等粮油作物的耕地以每亩250公斤晚粳谷折价(以当年收购保护价为基数计算),年底对经营收益部分按照农合联、镇(村)4:6的比例进行再分配。(责任单位:市供销总社)

三、完善粮食产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粮食种植直接补贴。落实“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整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支持种粮农民,并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倾斜。

1.粮食规模种植直接补贴。对全年麦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大(小)麦90元、水稻260元的直接补贴(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包括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原因调出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每亩再补贴100元。对土地流转、农户土地入股后由联合社自行经营种植水稻面积200亩以上的增加每亩50元的补贴。通过联合社统一申报的水稻规模种粮补贴(限联合社成员)增加每亩20元的补贴。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减产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种粮散户种粮直接补贴。对散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贴。为扶持贫困家庭发展粮食生产,对低收入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36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实行耕地保护补偿管理。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扶持村等实行重点补偿。同时,实行村级流转服务组织的流转服务费差别化奖励机制,提高用于种粮的流转土地服务奖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市场行情监测,适时启动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收购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提质增效。足额落实市级储备粮规模,储备粮粮源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市财政继续对按订单(省级订单除外)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储备稻谷的种粮主体给予奖励,标准为每50公斤“订单粮食”奖励12元、烘干补贴2.5元。鼓励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自行烘干粮食,对自行烘干的订单粮,额外给予每吨100元的奖励。继续对上年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加快培育多元化市场收购主体并积极引导其入市收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订单良种奖励。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粮食产业农机购置补贴。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谷物烘干机等粮食生产机械化重点机具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对联合社购置农机具的,执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产业农机社会化服务(试行)的意见》(海政办发〔2018〕146号)文件。同等条件下,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优先安排给联合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农机服务作业补贴。支持开展水稻统一育秧、统一机插以及统一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对为全年麦稻复种面积小于50亩的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作业、服务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服务组织,按实际服务面积,给予每亩80元补助。对提供育插秧服务的联合社,按作业面积给予育插秧补贴,杂交稻每亩补助60元,常规稻每亩补助80元。对开展飞防服务的联合社,每亩每次补助7元,一季作物不超过4次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七)开展粮食政策性保险。对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其保费由市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切实落实好水稻制(繁)种保险政策,进一步增强杂交水稻制种业风险防范能力,稳定杂交水稻制种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保办)

(八)实施金融支持服务。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信贷机构对接协作,加大“粮农贷”等专属产品的组织实施,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商银行、市邮储银行)

四、推进粮食生产绿色高质高效发展和全产业链建设

(一)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组织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高产攻关行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开展水稻、小麦等高产高效攻关,集成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装备,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示范区(方)和攻关田。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团队的作用,大力推广粮食优良品种、先进生产技术模式,以及节水节能、秸秆资源化利用等资源节约型措施,着力提高粮食科技应用水平、产量水平和产品质量。对申报承担省水稻高产创建千亩示范片、省百亩高产示范方和省粮油产业团队高产攻关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二)大力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建立健全农药化肥经销台账,推行生产过程记录,强化检查督查和专项执法,积极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继续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总社)

(三)探索推广新型农作模式。积极开展粮经轮作、稻瓜轮作、稻田综合种养等新型稳粮增效农作模式的试验和示范。2019年在每个镇(街道)实施稻田综合种养示范点1-2个,以点带面引导带动全市稻田高效综合种养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扶持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经营主体,建立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进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重点扶持有生产基地、有加工设备、有注册商标、有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推动“卖稻谷”向“卖品牌稻米”转变。对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造仓储、购置烘干设备和冷藏设施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

(五)开展粮食产业链“五优联动”试点。以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为抓手,全力打造优质粮食产业链。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举措,积极探索“五优联动”的不同模式,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优质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培育优质粮食品牌,发展针对特定人群的粮食产品,满足居民对粮食产品的多样化、多功能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优质优价、粮农增收、企业增效,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贯彻粮食安全战略。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和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守住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这条底线,牢牢把握稳粮增收这个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基础,切实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地,坚定不移抓好粮食生产,全力以赴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将各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到位,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三)加强基层农技干部培养。进一步加强和稳定镇(街道)农技队伍力量,做好年轻农技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农技人员的技术指导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种粮大户开展技术服务。创新实施乡村振兴村干部创业引领培育工程,重点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本土村干部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带头创业、带民致富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农技指导服务。切实加强对镇(街道)农技队伍、种植大户的技术指导,及时发布各类农事指导信息、农业政策信息、灾害性天气预警、病虫害测报防治等信息。积极举办种粮培训班,并创新和优化培训方式,分片区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种粮能手交流分享经验。晚稻生产期间开展一对一、一对多帮扶活动,提升规模化水平与粮食生产效益。

(五)强化责任考核。将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等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与镇(街道)签订粮食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街道)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行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落实到户。

本意见自2019年8月5日起实施,涉及资金奖补的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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