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及编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9〕43号),编号:FHND01–2019–0005 二、解读内容 (一)修订意义 我市的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步,经历了通村公路、康庄工程和联网公路三个建设期,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双百”建设目标,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公路交通网,全市农村公路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农村公路已进入大中修周期,资金投入偏大。而我市的乡村公路养护补助政策制定于2007年,如今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费用开支均大幅上涨,乡镇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压力与日俱增。原《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养护经费标准已达不到目前养护测算成本的50%,远远满足不了日常养护需求。为满足我市乡村公路正常的日常养护,缓解乡镇财政压力,故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高补助标准。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4、《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48号)。 5、《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内容 1、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相关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增加“《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第三章第七条中“拖拉机”改为“养护作业车”; 3、第四章第九条:增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第五章第十四条:“乡道年公里补助2500元,村道年公里补助2000元。”修改为“乡道补助4500元/年•公里,村道补助4000元/年•公里。”; 5、删除第七章第十七条与第十九条; 6、第七章“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修订为“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7、文件中所有“交通局”修改为“交通运输局”。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解读人:吴高振 3、联系方式:87289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