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现与嘉兴市统一制度的平稳衔接,现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确定的办法: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用“五险”统一缴费基数、同步调整、同步控制的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管理等办法执行。 2.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按嘉兴市统一公布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企业中原按“四险”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统一调整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再征收大病统筹费用。 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办理退休(职)的人员,退休(职)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暂行办法》要求执行。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1年,以后逐年增加一年,至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要求调整后,其中按(海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的原大病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应不少于20年。在此基础上,原大病统筹政策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将1995年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中。 (三)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规定时间执行。 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 (一)为保持前后待遇的平衡,个人账户标准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9〕23号)和《暂行办法》两个标准中的“孰高”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变。 (二)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个人账户标准具体为: 1.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以下的:180元/月; 2.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含)以上至45周岁(含)的:205元/月; 3.单位缴费人员45周岁至退休的:230元/月; 4.自谋职业缴费人员45周岁(含)以下的:150元/月; 5.自谋职业缴费人员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160元/月; 6.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下的:255元/月; 7.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上的:280元/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310元/月。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的相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等办法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引导、平衡和可持续机制,实现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人员的政策归并和待遇平衡。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包括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后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应不少于10年。 (二)对已经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大病统筹参保人员,可以单独选择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未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采用按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筹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承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结算。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结算的基础上,实行按原大病统筹住院待遇政策二次结算并补足差额的办法,保持医疗保障待遇的平衡。其中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二次结算的待遇补差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资金负担。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准备金筹集机制。在遵循“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下,从2020年1月起,在征地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镇(街道)另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纳入市财政失土农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待遇支出等。 五、关于医疗保障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合理配置。根据参保人员分布和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能力确定,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制订定点医药机构需求和布局规划,并根据相应的条件组织实施。 (二)推进分级诊疗和住院准备中心建设。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要求制定转诊目录清单,并切实加强市外医院转诊的管理,对符合规范转诊的人员,与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化审核和备案系统,切实方便参保群众就医。鉴于我市区域狭长实际,余杭一院和余杭五院视同市内医院。鼓励市级医疗机构探索住院准备中心建设,对于符合住院准备中心规定条件的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后,在住院准备中心的相关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中结算。 (三)加强规定(慢性)病等群体的保障和管理。加强规定(慢性)病种参保人员的定点医药机构保障工作,切实保障相关药品供应,符合规定(慢性)病种门诊备案登记的所有参保人员,均可按规定予以备案,并享受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保障待遇。 (四)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7〕42号)文件实施的困难家庭参保人员帮扶政策中,符合规定的合理诊疗个人负担费用(含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的叠加报销所需资金调整为由财政安排。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是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认真落实,确保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优化保障。积极构建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医保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不断调整完善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大对医疗保险等民生工程的保障力度。 (三)加强宣传。要积极开展多元化、全方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突出针对性的宣传,切实让参保企业和参保群众及时了解、准确理解,共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有序实施。 (四)紧抓落实。市医疗保障局要扎实做好政策的有机衔接,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涉及的具体金额标准起算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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