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斐: 本局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海综执责拆字﹝2019﹞第35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 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海综执责拆字 ﹝2019﹞第35号)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海综执责拆字﹝2019﹞第35号
姓名:朱宁斐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3048************* 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
经查,你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9年年初,擅自在海宁市百合新城铃兰苑29栋房屋西侧和北侧进行建设,建设区域呈L形,共两层,一层西侧一间,北侧两间加一门厅,二层结构同一层布局一样,其为砖混结构,框架已建成,一层门厅未封闭,立柱已浇筑完成,北侧正在粉刷墙体;两层共计面积113.62平方米,在收到《责令责令改正通知书》(海综执安责改字〔2019〕第950号)后,已停止建设行为。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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