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和海宁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现将《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公示日期: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17日
联系人:任国东
联系电话:0573-87638475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行政中心2号楼4楼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6日
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方案,依法科学划定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三、划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二)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
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2.《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
5.《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6.《关于海宁市盐官下河、长山河和长水塘(杭嘉湖88、92和97)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便函〔2018〕951号)
四、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三)稳产保供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划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范围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11.863平方公里)
1.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4.941平方公里。
2.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6.922平方公里。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31.956平方公里)
范围为海宁市中心城区(包括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64.746平方公里、马桥街道2个区块0.648平方公里、8个镇16个区块66.562平方公里。
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共143.819平方公里。
六、其他要求
(一)在禁养区以外的区域,规划建设规模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附则
本方案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海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印发的相关文件中对禁养区范围划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表
附件1 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计表
编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定依据 | 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
1-1 | 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畜牧法》第40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 | 一级、二级保护区 | 4.941 |
1-2 | 长水塘长山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6.922 |
2-1 | 中心城区(包括硖石街道、海洲街道、海昌街道) | 中心城区、建制镇(街道)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64.746 |
2-2 | 马桥集镇区块 | 0.555 |
2-3 | 湖塘区块 | 0.093 |
2-4 | 许村镇区 | 13.882 |
2-5 | 前进区块 | 0.565 |
2-6 | 沈士区块 | 1.059 |
2-7 | 长安镇区 | 6.415 |
2-8 | 高新区区块 | 1.893 |
2-9 | 周王庙镇区 | 4.967 |
2-10 | 盐官镇区 | 2.601 |
2-11 | 丰士区块 | 1.089 |
2-12 | 盐官景区 | 3.315 |
2-13 | 丁桥镇区 | 2.955 |
2-14 | 新仓区块 | 0.179 |
2-15 | 斜桥镇区 | 13.115 |
2-16 | 袁花镇区 | 4.458 |
2-17 | 谈桥区块 | 0.309 |
2-18 | 黄湾区块 | 1.451 |
2-19 | 尖山区块 | 8.309 |
合计 | 143.819 |
2.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图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