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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0-35126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3-19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办发〔2020〕16号
统一编号: FHND01–2020–0005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0-03-1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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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0%以上。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KM/KM²,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²,行政村公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保持5A级。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1.公交场站、设施建设以政府主导为主。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改造、建设计划。将公交场站和公共自行车网点作为大型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道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各镇、街道应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以满足公交安全运营条件。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未达到“四同步”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在土地出让中明确配建的公交场站、设施建成后产权(或使用权)统一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2.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内公交候车亭建设及亮化工程、智能电子站牌建设及电子设备更新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建及改建候车站点的站台基础及接电由市城投集团负责,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乡、村道路的新建、改建公交候车亭由所在镇(街道、平台)负责实施,市财政给予1万元/只补助。县道以上公路公交候车亭新建项目由市公路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承担建设资金。

3.资产使用。所有公交场站、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移作他用。鼓励市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街道利用存量房产为公交企业提供司乘人员食宿条件。公交场站、设施和用于公交职工食宿的房产委托交由公交企业运营使用,由公交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和适度对客商业服务,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

(二)加强公共交通路权保障。

科学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逐步建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侵占公交专用道或公交站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交路权优先。

(三)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

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购买机制、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营收考核机制,按定价购买公交营运里程为主,服务质量及营收考核相结合,对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实施购买。2019年—2020年公交里程购买价格为1.6元/公里(公交范围含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跨县公交、城际公交等,下同)。

实施公交营收考核,按当年运输营业收入(含因政策优惠减免部分,下同)的24%,兑现考核金额。

实施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按当年运输营业收入的10%,经服务质量考核后按考核成绩兑现。

(四)落实政府公交乘车优惠政策。

1.根据市相关公交乘车优惠相关意见,普通卡刷卡优惠、城市公交一小时免费换乘、敬老卡及老年卡优惠、爱心卡优惠等各类刷卡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购买,非普通卡首次办理工本费由市财政支付。

2.困难家庭就医出行补助、困难家庭就学出行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购买。使用非普通卡乘车人员由市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办理意外伤害险,费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3.鼓励推行公交移动支付,云公交卡享受IC卡同等优惠,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购买。

(五)“一事一议”运营补助。

1.因反恐、平安创建等由市政府指令性下达的专项工作,由公交企业实施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2.为改善营商环境,市委、市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要求开行的公交线路,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交企业开行。为弥补营收低造成的亏损,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平均单位营收(元/公里)的50%给予新增里程补贴。

(六)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和使用环保型车辆。

新增、更新中高档公交车辆按照购车价的25%给予补助,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按照购车价的60%给予补助;为新能源公交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其投资总额(不含土地部分)给予一次性60%补助。对公交车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免收基本电费。

(七)鼓励各镇(街道)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发展社区巴士等新型公交服务方式,可执行城市及城乡公交刷卡优惠政策,优惠部分由镇(街道)承担。

(八)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海宁市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办法》和《海宁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依据购买合同,对公交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市财政部门将购买、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购买和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当年6月底前按上年购买、补助额的一半预拨,其余购买、补助资金按年度考核结果清算后于次年2月底前拨付。

四、其他事项

考虑到公交行业发展变化和成本变动,今后的公交购买价格以两年为一购买周期,由第三方专业财务机构测算购买价格,经交通、财政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关公交购买及补助政策起算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0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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