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海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于2020年12月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资料全程记录、及时归档。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