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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0 14: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从补贴企业防疫费用、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等方面出台扶持措施,我局拟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现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钉钉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王小峰

联系电话:87289829,13750777135/677135

联系地址: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文苑南路138号

邮编:314400

附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10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号)精神,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补贴企业防疫费用。

对疫情防控期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等客运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 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 购买,在客运场站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自2020年1月23日,客运企业购买的防疫物资按照发票金额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

对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因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相应补助。对公交企业自2020年1月23至疫情结束期间的运营里程、运营收入,采用2019年同期数据核算公交服务购买资金。营业收入减收部分,扣减同期燃料动力费及车辆维修费用实际差额后予以补助,在兑现公交服务购买资金过程中同步实施。对客运企业2020 年2 月18 日至疫情结束期间开通运营的客运班车按客座率50%的运营收入标准计算,不足部分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

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运营的巡游出租车公司减免的承租管理费用,按实际减免费用的50%给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在2020年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 (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扩大运输服务业务渠道。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优先考虑本地交通客运企业,促进企业恢复市场经营活力。(责任单位: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文体局、皮革城)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客运企业复产复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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