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一)必要性、可行性 1.国家、省级层面: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以及《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评分细则》(浙文旅资源〔2019〕22号)等文件精神,文旅融合背景下发展全域旅游的要求;二是旅游产业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创建重要内容。三是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省委省政府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浙委办发[2019]52号)以及省“百千万”工程等要求,是打造诗画浙江,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建设以及浙江八大万亿产业重要组成。 2.海宁层面:一是打造品质海宁、国际化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工业强市战略全局的需要;二是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趋势,加快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以及继续保持“全国优秀旅游城市”荣誉站位的需要;三是争创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的需要。我市已成立市委书记、市长挂帅的创建领导小组,创建标准要求有专项旅游扶持政策;四是政策延续需要。2016年制定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6〕23号),有效期为三年,已于201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旅游政策(海政发〔2016〕23号)的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总体上肯定旅游政策激励促进作用,也提出存在问题建议,要求围绕我市旅游定位进一步加大资源保障,统筹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产品开发,丰富“旅游目的地”品质内容。坚持绩效优先,切实增强政策科学性与有效性等,上述意见均在新一轮意见中重点予以落实。 为切实发挥好旅游产业助推全市品质海宁、工业强市战略、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省内、嘉兴市政策,并保持政策相对连贯性和导向引领作用。建议继续出台新一轮旅游业专项扶持政策。 (二)主要内容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总体原则主要围绕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保持新老政策相对延续性,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绩效评估意见,体现全域旅游及海宁重点发展导向(文旅融合、农旅融合、研学旅行)以及严格准入条件,适当压缩科学可控、鼓励统筹竞争性分配等方面进行总体把握。 正文十一个条款,除宏观导向(土地、金融等)二个条款外,涉及实际财政奖补九个条款,共五大方面,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促进产业品质提升、鼓励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旅游市场拓展、扶持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根据奖补条款性质实行竞争性分配或一般性分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经主体申报(事先备案为主)、逐级审核(书面结合实地)、公示等环节落实。 主要政策导向如下: (一)鼓励旅游重点项目投入。 (二)旅游用地保障。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 (四)鼓励做大做强。 (五)实行旅游行业品质等级评定奖励。 (六)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七)鼓励新兴业态融合发展。 (八)游客招徕奖励 (九)鼓励支持举办旅游活动。 (十)公共服务系统补助。 (十一)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海宁旅游指旅游行程中包含游览盐官景区并购联票,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名录另行公布。文旅融合项目竞争性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或对旅游业转型升级、品质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别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各类相关政策。除品牌奖励、游客招徕奖励外,均实行事先备案审核制度。对享受游客招徕、品牌奖励、产业融合的市场主体,经认定,其当年度享受的财政奖励不与财政贡献挂钩。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视情降低或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 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兑现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殳浩 联系方式:0573-87288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