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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9/2022-5197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政局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20-05-2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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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ZJSP12-2015-0011 

 

浙财综〔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下列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二)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 

  (三)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各执收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本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国家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在我省存在不同归口部门的,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定的归口部门执行。对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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