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0-33755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5-31 15:18:44
责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科室:局办公室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印发海宁市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海宁市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有效管控冶金、有色金属和机械铸造等企业涉及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作业活动(简称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中存在的高温能量、吊装高空势能等危险源,以及部分企业存在的煤气、天然气、惰性气体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进一步预防高温灼烫、高处坠落、遇潮遇水爆炸、火灾爆炸及中毒窒息等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推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嘉兴市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嘉应急基础〔2020〕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强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存在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包括熔融金属吊运、运输及浇铸等作业)的企业,主要包括金属冶炼企业和铸造企业中单炉(包括电力能源的感应炉、电弧炉等,石化燃料能源的转炉等)容量2吨以上,或者盛装、吊运、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容器容量为0.2吨以上的企业,以及高温熔融金属采用人工转运、浇铸且岗位集中作业人数在3人以上的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4月至6月)。5月11日前,各镇(街道)要部署开展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并同步推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5月18日前,各镇(街道)按照“整治重点”明确的范围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1)要求,组织完成辖区内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并将新排查企业录入“省企业安全生产数据中心”,进一步完善数据库。6月20日前,督促有关企业对照整治要求(参照附件2),全面完成排查并落实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执法整治(7月至9月)。参照《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附件2),各镇(街道)对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执法检查,市局也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同时,按照《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要求,持续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9月底前全面完成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三)总结提升(10月至11月)。开展一次整治工作“回头看”,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实现闭环,并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完善。各镇(街道)对整治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形成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规章制度要求落实和设计评价补充规范。督促已经投产但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企业,以补充完善设计为重点,依法依规予以落实。

1.已投产的金属冶炼项目。2017年7月1日以后投产的金属冶炼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督促补充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2017年7月1日以前投产的金属冶炼项目,要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设计”,按照设计落实整改,并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2.已投产的铸造项目。按照项目的工艺装备水平、危险源大小及企业风险管控水平,综合判定现状风险,根据风险情况进行规范。对重大风险或者较大风险的项目,参照金属冶炼项目要求执行;对低风险的项目,通过专家组现场检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二)督促做好淘汰落后、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工作。各镇(街道)对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督促设计单位和企业选用先进设备与工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等规定,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2.因工艺和装备安全保障程度较低,易导致重大风险或者较大风险的,督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淘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三)借势借力社会化服务,强化技术支撑。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在金属冶炼企业强制推广安全生产责任险,将保险的风险管控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强化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请各镇(街道)于5月18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和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安全生产基础科。联系人:许锴,联系电话:87288721。

 

附件: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2.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附件1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企业地点

企业类型

排查单位

排查时间

排查企业基本情况

熔融金属种类

最大单炉量(吨)

最大转运容器量(吨)

铸造企业转运、浇铸岗位集中作业人数

项目投产时间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企业类型”按照冶金企业(即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即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铸造企业三类,填写对应类型;

2.“熔融金属种类”根据企业实际填写,如:普通钢、特种钢、铁、铝、铜、锌、铝合金、锌合金、矿石熔渣等。

 

 

附件2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冶金□有色金属□铸造  企业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操作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

1.查阅相关组织机构、人员任命文件;

2.查阅相关合格证、操作证及企业特种作业岗位设置情况;3.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2

未按照要求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

1.查阅相关培训档案;

2.现场抽查专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法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3

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九、三十一条。

1.查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

2.查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

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十一、十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查阅有关资料和审查、验收文件。

(备注:已经建成的金属冶炼和铸造企业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执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

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造成其安全技术性能降低。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照现场设备和设备台账资料,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四十六条。

6

建(构)筑物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没有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

1.现场检查涉及高温熔融金属的建(构)筑物情况;

2.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及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3.查企业是否有检查的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7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等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现场抽查: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下方及易受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四十六条。

 

8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三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1.7条;《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JB/T7688.5-2012)第4.3.2条、第4.5.1条。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铸造企业起重机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四十六条。

9

没有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等)和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耳轴等)进行安全检查或探伤检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1.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安全检查制度;

2.查企业相关安全生产检查探伤的台账记录;

3.查企业是否有检查、探伤的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检查探伤的情况;

4.查企业对定期检查、探伤发现的隐患是否落实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10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潮湿,或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5.7.4条。

现场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铝熔炼、浇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防止爆炸、伤人措施并严格执行。如铸造前,是否按照规程检查并确认保温炉、安全装置等设备挖好,是否保证铸造井内安全水位。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如有)是否有正常检修维护或更换;

2.查看高温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是否有积水,上方是否存在滴、漏水隐患;

3.查看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九十九条。

11

高温工作的熔融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查看相关说明书,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进行现场试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2

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在线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煤气柜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平台、加压机间、其他煤气设施等)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定期检测,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正常使用(电源、显示等),是否实现在线监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1条。

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吹扫介质是否为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4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第二条。

查看相关说明书,现场检查;有条件的进行现场试验。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5

带式输送机的通廊采用可燃材料建设,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 第6.2.1条和第6.5.1条。

现场抽查:

1.烧结矿、煤、焦炭、石灰石等物料的带式输送机通廊是否采用可燃材料建设;

2.查看测温装置,是否存在超过120℃的烧结矿使用皮带输送的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