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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1 17: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将《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我局。

公示日期: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9日(7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云海

联系电话:0573-87287099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邮编:314400

附:《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1日


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用地类型

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等领域创新性业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2.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配套公寓、食堂、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加强用地规划管理

(一)用地布局。按照“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做好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原则上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创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

(二)技术指标。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指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5.0,建筑密度不超过40%,绿地率不少于20%,配套用房除裙房或首层外,层高不高于4.2米。除用于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外,其他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照商业、商务建筑标准配置,且70%机动车位需设置于地下。建筑立面、风格、结构及消防应按照公共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三)用地兼容。创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主要为工业用地兼容服务型配套用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建设标准,提升城市形象。

三、严格项目准入

建立项目准入制度。建立创新型产业资格准入审查制度。属地提出申请,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审核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的依据。项目准入条件如下:

1.用地应符合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分类指导目录要求;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原则上要求高于工业“标准地”的20%,其余指标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准入标准执行,政府主导开发的孵化类创新型产业用地准入标准可适当降低;

3.项目投产后3年,研究开发费用应占营业收入5%以上。

四、强化土地供应管理

(一)供地方式。创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M0”、“工改M0”。“新增M0”采用招拍挂、“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

(二)出让年限。创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鼓励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后让”供地,实行差别化地价修正。

(三)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必须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准入条件且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五、规范分割转让

规范房屋分割转让管理。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决职住平衡,对创新型产业用地,加快培育产业发展,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要求用地单位全部自持,确有分割转让必要的,可在项目准入时明确分割比例、转让条件、转让要求等指标。创新型产业用地确需分割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自持有不少于50%的产业用房。产业用房可按幢按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转让,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配套用房可按幢按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六、加强项目监管

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创新型产业项目经准入取得土地后,属地政府(招商主体)必须与受让方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方面的内容及相关违约责任。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依据,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市工业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属地政府对项目进行履约监管。

七、规范产权登记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M0)在土地利用分类为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M0)。

附件:

海宁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序号

产业名称

二级分类

产业说明

信息技术

大数据

设计、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实验室等

云计算

设计、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实验室等

物联网

设计、研究中心,实验室等

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

软件开发,数据中心,实验室等

生物医药

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人工器官与组织工程产品、基因工程、现代中药、化学新药、海洋生物医药、生物芯片、生物材料、医疗器械设备

产品设计、生产、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据中心

高端装备研发

航空装备、卫星通信、智能制造、精密仪器仪表

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据中心

新材料

石墨烯、纳米材料、新型膜材料、新型功能陶瓷材料、先进结构材料

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据中心

海洋高新产业

海洋探测、资源勘探、开发、高端海洋装备制造

产品设计、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据中心

时尚产业

时尚皮革(服装)业、时尚纺织业(家纺、经编服饰面料、纺织服装和袜业)

产品设计、研发和创新中心、产品展示/发布中心、检测中心

其他创新型产业

其他我市重点鼓励类创新型产业

设计、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实验室等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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