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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0-56955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6-15 17:40
所属栏目:安全生产监管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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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4.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40分许,位于斜桥镇庆万线与姚九线路口(斜桥镇政府斜对面)的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经送海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0万元。死者系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木工班组工人。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海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市纪委市监委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事故发生在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该工地位于庆万路西,姚九线北。工地北侧、西侧为拆迁房云桥景苑,东侧为云星花园。事故现场位置在工地东入口处南面往西三幢的在建17号楼7层楼顶(8层楼面),距离7层楼面距离为2.65米。海宁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中建大闽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14日。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董XX。

(二)事故相关方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海宁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9HED1F,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斜桥镇庆万路173号2层,法定代表人王X,注册资本贰亿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施工单位:中建大闽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闽台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500755N,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8888,法定代表人欧XX,注册资本叁亿零玖拾捌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40分许,木工班组工人程XX、汪XX正在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17号楼7层楼顶(8层楼面)进行木工模板施工。突然,汪XX听到一声响声,看到程XX已从支模架上掉落到7层楼面,侧身躺在地上。汪XX上前询问有没有事,程XX说腰有点疼,没事。程XX躺在地上休息了几分钟后又起身往支模架上爬。随后,汪XX听到了第二次响声,发现程XX躺在地上,耳朵和鼻子都有出血。汪XX迅速通知木工带班李XX,现场人员马上拨打了120、110。不久救护车赶到,将程XX送往海宁市人民医院抢救。后程XX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木工班组工人程XX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要求。

2、木工班组进行模板安装作业时未设置操作平台,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 2m 以上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及悬挑式模板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的要求,导致程XX只能脚踩在支模架上作业,后跌落。

(二)间接原因

1、大闽台公司高处作业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监护未落实。李XX作为木工班组组长,冯XX、王XX作为安全员,未认真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事发当时,李XX、冯XX、王XX均未在现场带班。

2、大闽台公司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

四、事故级别及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

1、程XX,木工班组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大闽台公司高处作业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监护未落实;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大闽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欧XX作为大闽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七、处理建议

1、鉴于程XX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再予以追究。

2、建议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大闽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欧XX进行行政处罚。

3、责成大闽台公司对本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大闽台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意识;针对此次事故暴露的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真组织整改。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特别是高处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监护。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斜桥镇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督促企业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监管及监护,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融信澜庭工程项目工地4.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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