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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0-62808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6-30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有 效 性 : 废止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0-06-30 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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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于2014年8月调整,2017年12月进行重新公布,已有多年没作调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相对较大,反映“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要求尽早调整完善、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比较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土地征收程序发生变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要求各市、县政府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政策内容

1、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征地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3、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经依法批准,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土地征收申请(方案)还未经依法批准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4、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政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三、施行时间: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四、解读机关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志伟  

联系方式:0573-8723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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