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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001008004003013/2020-549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名  称: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0年 生成日期: 2020-08-03 09:21
来  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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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20年

附件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自然资源和规划

8.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56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112元/平方米。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9.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中央

10.土地闲置费

1.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造成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土地价款的2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

中央

11.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海宁市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海政办发〔2013〕244号、浙价费〔2017〕16号、财税〔2019〕45号

中央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本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根据国家、省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资金直接上缴中央的除外),2020年7月1日起有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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