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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122/2020-20318 发文机关:市民政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09 10:55
责任部门:民政局 责任科室:社会救助科
所属栏目: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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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度海宁市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浙政办发(2017)1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民发(2016)178号《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浙民助(2017)128号《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2018年度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予以公布。

一、特困对象的认定

我市特困对象认定按民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执行。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二、特困救助供养的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2018年的标准为15022元/人.年,实行城乡统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资金列支款项与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中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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