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阳、施新红、邹忠浩、陈敏、钱锋、李斌、沈吉、俞益峰、朱海英、孙明祥等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电动车驾驶采用‘驾照+记分制’为安全行驶保驾护航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我局一直高度关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着力创建电动车管理的良性生态环境。结合《嘉兴市“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工作要求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积极开展电动车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全方位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海宁市“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制定下发了《海宁市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工作方案》。于2020年6月3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由公安部门,组织路面查处驾驶无行驶证、号牌,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整车运输电动自行车车辆的检查,查运输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有改装、拼装、加装,是否有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将查获的违规销售企业源头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登记环节,要严格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认真比对合格证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相关技术参数,一经发现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加装违法行为的,对违规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后,能当场整改的,一律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一律查扣车辆。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落实相关机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对销售店开展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等宣传,并发放告知承诺书,发放、张贴宣传海报;建立销售店违规销售举报奖励机制。由税务部门:对销售店应开具未开具、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联合整治开展以来,大会战领导小组开展专项督导1次并邀请记者“随行报道”,大会战办组织交叉检查3次,各镇(街道)分别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16次、检查销售商238家,公安交警部门累计出动警力1023人次、查处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219起。 二是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尤其是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从业人员的交通行为,切实改善该类车辆交通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我局会同海宁市“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海宁市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掌握本地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基础信息,建立健全配送行业、保洁公司、市政维修及个体货运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部门管理主体责任和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及各种技术措施,规范该类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行为,基本杜绝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闯红灯、占道行驶、逆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外卖、快递等配送行业实施“一人一号”、“一车一号”的精细化管理,对保洁、园林市政维护车辆、个体货运电动三轮车实施“一车一号”工作措施,计划通过交通违法抄告主管部门的方式加强重点车辆的管理,该项工作已经进入实际排摸阶段。 三是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有序处理。开展内部培训遵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每起交通事故。依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创造有利的交通事故处理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海 宁 市 公 安 局 2020年7月20日 (联系人:交警大队吴毓峪;联系电话:1396733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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