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证单位: 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按时开展我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2020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我市范围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相关单位。 二、报告内容 按报告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表》(附后),报告2020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其他需报告内容可另附材料;年度报告须经报告单位盖章后书面报送。 三、完成时间 2021年2月28日前。 四、其他事项 (一)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二)停业的,应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遗失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三)对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单位将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工作联系人:朱佳倚;联系电话:87297962;联系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389号。 (五)注销和遗失说明工作请到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7289097、87289098。
海宁市畜牧兽医站 2021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