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1-63807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4 16:54
所属栏目:安全生产监管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1年1-5月)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1年1-5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案件名称被处罚对象类别被处罚对象名称被处罚对象证件类型被处罚对象证件号码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外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或全文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海)应急罚〔2021〕2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袁花镇孝龙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袁花镇孝龙袜厂社会信用代码
葛孝龙2021年1月5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孝龙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孝龙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1-20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海)应急罚〔2021〕1号未建立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物品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案单位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蔡旭东2020年12月31日,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物品(稀释剂),通过调查,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危险物品(稀释剂)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我镇执法人员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袁应急责改〔2020〕81号),责令海宁欧能工艺品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021-1-20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建立危险物品专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海)应急罚〔2021〕4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嘉兴家虹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嘉兴家虹新能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夏孝峰2021年1月11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嘉兴家虹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家虹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1-2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海)应急罚〔2021〕18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XTKAXT王明吉2021年3月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海)应急罚〔2021〕17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许村镇于刚纺织品经营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许村镇于刚纺织品经营部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F0G8F1R杨雪平2021年3月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镇于刚纺织品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镇于刚纺织品经营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镇于刚纺织品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海)应急罚〔2021〕16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众意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众意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TMR6R江小琴2021年3月5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众意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众意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众意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海)应急罚〔2021〕15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奇诺布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奇诺布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965430XQ黄洪坤2021年3月4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奇诺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奇诺布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奇诺布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8(海)应急罚〔2021〕14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达洋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达洋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吴新平2021年3月2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达洋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达洋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达洋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海)应急罚〔2021〕32号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浙江奥年家居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单位浙江奥年家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GBM6Y汪秋月2021年3月19日,长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浙江奥年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油漆、稀释剂,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油漆、稀释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1-4-8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海)应急罚〔2021〕32号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单位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7613340809
杨建良2021年3月22日,长安镇人民政府安全年生产执法人员对海宁鑫港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冰醋酸、氢氧化钠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冰醋酸、氢氧化钠均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应在其储存场所采取相应防泄漏、防火、防爆以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而该公司在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和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4-8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2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海)应急罚〔2021〕23号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海宁市和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单位海宁市和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Q0K2K唐先容2021年3月17日,长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和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油漆、助焊剂,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油漆、助焊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1-4-8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2(海)应急罚〔2021〕19号使用、储存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市启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启新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EDW54U徐改丽2021年3月4日,海宁市斜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启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房西北侧存放并使用液氨气瓶。液氨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属危险化学品,有毒有腐蚀性,且具有易爆的危险特性,但该公司在其储存、使用区域未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2021-4-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3(海)应急罚〔2021〕4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海宁市海森制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未落实“一书一签”制度案单位海宁市海森制氧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4407XT周国良“11·20”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时发现,该起事故涉事单位海宁市紫金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楼脱包车间内3个液氮罐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2021年2月18日,在收到海宁市人民政府对“11·20”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月2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涉事液氮系从你公司购买,你公司在向海宁市紫金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落实“一书一签”制度,当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1-4-1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决定对海宁市海森制氧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4(海)应急罚〔2021〕40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单位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8295030L周林松  2021年3月22日,海宁市丁桥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对于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这一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丁桥应急责改〔2021〕2号),责令海宁市天海毛绒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2021-4-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5(海)应急罚〔2021〕36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44029149C羊洪祥2021年3月22日,海宁市丁桥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对于海宁市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这一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丁桥应急责改〔2021〕2号),责令海宁市恒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整改。 2021-4-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16(海)应急罚〔2021〕41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盐县百步镇顺创石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盐县百步镇顺创石材加工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B8THH06储成江2021年3月18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盐县百步镇顺创石材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盐县百步镇顺创石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4-1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7(海)应急罚〔2021〕30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浙江炎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浙江炎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B1W4X8董浩利2021年3月22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炎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炎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4-1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8(海)应急罚〔2021〕59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鑫珑印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鑫珑印花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8FCJ7M刘江2021年4月2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鑫珑印花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鑫珑印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17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鑫珑印花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9(海)应急罚〔2021〕35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海宁市新碧布艺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海宁市新碧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410614X5戴建国2021年3月21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新碧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新碧布艺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1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新碧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海)应急罚〔2021〕33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案单位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2005296G董利兴2021年3月1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员工64人,而海宁市正泰气体有限公司盐官分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王颖鹏)同时在该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查询台账时发现该公司在危化品充装环节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管理制度。2021-4-1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1(海)应急罚〔2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杭润制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杭润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YY4U05袁智凤2021年3月1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杭润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杭润制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1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吉华绸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2(海)应急罚〔2021〕22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馨得莱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馨得莱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曹才良2021年3月1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馨得莱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馨得莱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1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馨得莱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3(海)应急罚〔2021〕34号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海宁市金汇照明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金汇照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6061Y蒋国海2021年3月24日,海宁市马桥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汇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天然气、氢气、液氧、无水乙醇等危险物品,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4-22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的”决定给予海宁市金汇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
24(海)应急罚〔2021〕45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袁花镇宇凡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袁花镇宇凡袜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F1C459C庞涛2021年4月6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宇凡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宇凡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5(海)应急罚〔2021〕44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兴益管业制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兴益管业制品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92860935K俞惠明2021年4月7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兴益管业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兴益管业制品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6(海)应急罚〔2021〕37号使用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9527921Q金培林2021年3月19日,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27(海)应急罚〔2021〕29号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浙江景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个人刘远平身份证3.30182E+17高宜康2021年3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景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嘉兴领域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刘远平作为企业的企业实际负责人,为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28(海)应急罚〔2021〕28号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浙江景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单位 浙江景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高宜康2021年3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景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嘉兴领域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29(海)应急罚〔2021〕27号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5533744E言月建2021年3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海宁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奥灵格建材系统有限公司,但未与二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整。
30(海)应急罚〔2021〕26号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案单位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陆震2021年3月1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其生产加工的二甲苯外包装上粘贴或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决定对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整
31(海)应急罚〔2021〕25号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个人言月建身份证3.30125E+17言月建2021年3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海宁凯瑞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奥灵格建材系统有限公司,但未与二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言月建作为浙江亿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厂房出租事项的实际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21-4-23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
32(海)应急罚〔2021〕43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6171918P丁汉成2021年4月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4-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3(海)应急罚〔2021〕49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鑫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鑫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UE3Q51许梦杰2021年4月8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鑫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鑫发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4-28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4(海)应急罚〔2021〕58号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海宁舒饰生佸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案单位海宁舒饰生佸家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3BP50胡振华2021年3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和马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浙江舒饰生佸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落实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未完成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应急责改〔 2021〕28号),要求该公司按期完成整改。2021-4-2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5(海)应急罚〔2021〕54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海宁首发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违法案单位海宁首发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2RD5B陆振飞2021年4月9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马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海宁首发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多木质粉尘,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木质粉尘属于可燃爆粉尘,但该公司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粉尘堆积较为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应急责改〔2021〕18号),要求该公司按期完成整改。2021-4-2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6(海)应急罚〔2021〕88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海宁市嘉联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海宁市嘉联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L17793728M周琴梅2021年6月10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嘉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嘉联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5-1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嘉联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7(海)应急罚〔2021〕66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袁花镇贵质达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袁花镇贵质达袜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UPN50P李凤华2021年4月25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贵质达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贵质达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5-12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8(海)应急罚〔2021〕61号对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至诚电子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至诚电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U9C36陈婷婷2021年4月20日,长安镇(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海宁至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油墨、稀释剂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油墨、稀释剂均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应在其储存场所采取相应防泄漏、防火、防爆以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而该公司在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和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5-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9(海)应急罚〔2021〕55号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案单位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UMU94 倪剑 2021年4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经济开发区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8日收到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要求进行整改的通知后,仍存在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涉粉尘车间电器不防爆等隐患,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宁枫园食品有限公司脱包车间粉尘取样送检,经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粉尘为可爆粉尘。2021-5-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陆万(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0(海)应急罚〔2021〕52号、(海)应急罚〔2021〕53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单位和个人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9051K张维镛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宁经济开发区硖仲路420号5号楼东侧厂房,以每年1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海宁承信装饰有限公司,厂房出租期间,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由陈银良代收租金5万元。同时,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海宁市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却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2021-5-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万(5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1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伍万(5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17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张利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1(海)应急罚〔2021〕57号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海宁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单位海宁创伟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A1QM3T袁坚飞2021年4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及专家对海宁创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海宁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将2号2楼分割出租给海宁锐利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和海宁市韩槿花服饰有限公司,海宁锐利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堆放货物阻碍通行,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未见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见隐患排查记录,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问题。海宁市韩槿花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未见张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未见隐患排查记录,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问题。厂房出租期间海宁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海宁锐利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和海宁市韩槿花服饰有限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2021-5-14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整的行政处罚。
42(海)应急罚〔2021〕56号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单位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A1T370 来越江2021年4月15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人民政府应急办及专家对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启辉路3号的厂房出租给杭州业红广告有限公司、海宁至诚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但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未对上述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021-5-14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倍能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
43(海)应急罚〔2021〕67号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展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展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BB9Q350姜国强2021年4月25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展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展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仓库存储甲醇10桶(150公斤/桶)未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无出入库登记和核查记录。  2021-5-18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4(海)应急罚〔2021〕48号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单位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蔡东初2021年4月9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车间内存放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2021-5-18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中冠拉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5(海)应急罚〔2021〕38号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市金杰照明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金杰照明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1501R阮炳金2021年3月24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杰照明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金杰照明有限公司氢气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探头线路故障,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监控主机未有效工作;一楼仓库存放氨水、硫酸等危险物品,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2021-5-18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金杰照明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6(海)应急罚〔2021〕69号使用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市顺龙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顺龙金属配件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许汉龙2021年5月6日,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顺龙金属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5-20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47(海)应急罚〔2021〕63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启恩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单位海宁启恩家具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8JH4J陈明峰2021年4月26日,盐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启恩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5-20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启恩家具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