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类别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证件类型 | 被处罚对象证件号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对外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或全文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 | (海)应急罚〔2021〕83号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海宁玖洲家具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单位 | 海宁玖洲家具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9FLNW6T | 李家毅 | 2021年5月12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秀洲区应急管理局来海宁市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海宁玖洲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胶水等危险化学品未张贴危化品仓库标志标识及周知卡等相关警示标识,未按规范设置可靠安全措施,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决定对海宁玖洲家具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 | (海)应急罚〔2021〕75号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海宁市凯越水箱厂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单位 | 海宁市凯越水箱厂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7 | 俞凯良 | 2021年5月12日,嘉兴市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及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凯越水箱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物品,而该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2021-6-8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海宁市凯越水箱厂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3 | (海)应急罚〔2021〕95号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海宁市富超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案 | 单位 | 海宁市富超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6 | 张国明 | 2021年4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甲类仓库2(北面间)未设置明显标志、缺少温湿度计、缺少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 | 2021-6-1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仟(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4 | (海)应急罚〔2021〕80号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 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146765815E | 林海 | 2021年5月13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11 |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财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5 | (海)应急罚〔2021〕64号 | 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 杭州鸿斯建材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 单位 | 杭州鸿斯建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1328232737T | 腾科 | 2021年4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工作人员在对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路88号双联物流进行检查时,发现双联物流东北角仓库内存放一批代号为“ANCAMINE K54(32桶)、MD1041(12桶)、102(14桶)、稀释剂LS-692(30桶)”的桶装物料,经调查,该仓库属杭州鸿斯建材有限公司租用,仓库内的“ANCAMINE K54”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危险性为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和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而杭州鸿斯建材有限公司在租用仓库后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 2021-6-15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6 | (海)应急罚〔2021〕86号 | 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 | 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案 | 单位 | 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6845323494 | 陆震 | 2021年4月20日,海宁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 | 2021-6-16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7 | (海)应急罚〔2021〕62号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浙江蓝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单位 | 浙江蓝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8AJ979W | 朱卫强 | 2021年4月2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蓝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蓝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浙江蓝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8 | (海)应急罚〔2021〕51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俊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俊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CWKX51G | 陈俊德 | 2021年4月13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俊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俊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俊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9 | (海)应急罚〔2021〕50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2523324X1 | 费玉其 | 2021年4月13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超炬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0 | (海)应急罚〔2021〕47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浙江芮德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浙江芮德实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146779416F | 许锋华 | 2021年4月12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芮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芮德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芮德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1 | (海)应急罚〔2021〕46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欧语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欧语服饰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BB67U7Q | 潘少青 | 2021年4月12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欧语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欧语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欧语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2 | (海)应急罚〔2021〕39号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浙江金达布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单位 | 浙江金达布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21055124U | 金建法 | 2021年3月25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金达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金达布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6-21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金达布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3 | 海)应急罚〔2021〕89号 |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 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未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 单位 | 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 | 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E+17 | 刘克娜 | 2021年5月1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12月为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浙安评2020【现】2101)存在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重新出具报告。 | 2021-6-22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决定对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决定对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研究中心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1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4 | (海)应急罚〔2021〕93号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荣耀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案 | 单位 | 荣耀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1HPYRH4U | 张力 | 2021年3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袁花镇人民政府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对荣耀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位于海宁市袁花镇南街120号东巷子最北面民房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将“RY-覆膜胶水”(1桶)、“RY-1123Q金油”(20桶)、“宝芳转KIM DUNG”(24桶)三种危险性为易燃液体(类别2)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该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民房中。荣耀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仍将“RY-覆膜胶水”、“RY-1123Q金油”、“宝芳转KIM DUNG”三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 2021-6-24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
15 | (海)应急罚〔2021〕84号 |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 海宁创颜家居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 单位 | 海宁创颜家居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9FHGW0G | 颜宗胜 | 2021年5月1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创颜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当即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涉粉尘设备、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涉粉尘车间的粉尘(木粉)取样送检,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送检粉尘为涉爆粉尘。 | 2021-6-26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创颜家居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