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对象类别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证件类型 | 被处罚对象证件号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对外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或全文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 | (海)应急罚〔2021〕96号、(海)应急罚〔2021〕97号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 单位和个人 | 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69640891Y | 吴建红 | 2021年5月1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长安镇人民政府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承租企业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存在部分设备未安装除尘系统、涉爆粉尘未及时清理等显而易见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与西侧其他企业之间采用彩钢板分隔,根据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的工艺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却对海宁市创颜家居有限公司存在的显而易见隐患未指出并督促其整改,未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即责令限期改正。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星宝电器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万(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吴建红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 | (海)应急罚〔2021〕85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 | 社会信用代码 | 3.30482E+14 | 宋花毛 | 2021年5月31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凯丽纺织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3 | (海)应急罚〔2021〕81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华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华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7 | 李伟 | 2021年5月2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华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华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华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4 | (海)应急罚〔2021〕78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科翔塑料保持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科翔塑料保持架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37798838Y | 宋叶明 | 2021年5月2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科翔塑料保持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科翔塑料保持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科翔塑料保持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5 | (海)应急罚〔2021〕77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市许村镇爱甫压花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许村镇爱甫压花厂 | 社会信用代码 | 92330481MA2B84G820 | 沈爱甫 | 2021年5月25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镇爱甫压花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镇爱甫压花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镇爱甫压花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6 | (海)应急罚〔2021〕76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市金永利布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金永利布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7 | 俞月年 | 2021年5月24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永利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金永利布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金永利布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7 | (海)应急罚〔2021〕74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伟民毛绒(海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伟民毛绒(海宁)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7 | 虞伟民 | 2021年5月1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伟民毛绒(海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伟民毛绒(海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伟民毛绒(海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8 | (海)应急罚〔2021〕72号 | 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 | 海宁亮轩服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单位 | 海宁亮轩服饰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MA29HKCB2C | 季文亮 | 2021年5月1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亮轩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亮轩服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海宁亮轩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9 | (海)应急罚〔2021〕71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E+17 | 顾惠明 | 2021年5月1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0 | (海)应急罚〔2021〕70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市鑫鹤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市鑫鹤纺织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068399628C | 周鹤萍 | 2021年5月12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鑫鹤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鑫鹤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1 | (海)应急罚〔2021〕60号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 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 单位 | 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51169026R | 王关金 | 2021年4月2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7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好特威热处理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2 | (海)应急罚〔2021〕79号 | 使用、储存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海宁市瑞丰纺织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单位 | 海宁市瑞丰纺织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068390201W | 胡晓冬 | 2021年5月19日,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瑞丰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存放乙酸乙酯、LA-75架桥剂、聚氨酯树脂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危险物品,但在使用、存放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 | 2021-7-24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3 | (海)应急罚〔2021〕126号 | 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徐传松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个人 | 徐传松 | 身份证 | 3.30125E+17 |
| 2021年7月14日上午,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会同周王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徐传松将周王庙镇桑梓中路492号厂房出租给海宁市周王庙镇菲凡皮件厂、海宁市卓诚针织厂等企业,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徐传松作为该处房产的负责人,为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2021-7-28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 |
14 | (海)应急罚〔2021〕104号、(海)应急罚〔2021〕107号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海宁市超强经编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 单位和个人 | 海宁市超强经编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3525567XT | 陆翠芬 | 2021年6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马桥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超强经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超强经编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后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承租单位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2021-7-28 |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超强经编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决定对叶雪明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5 | (海)应急罚〔2021〕130号 | 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个人 | 林开兵 | 身份证 | 3.62323E+17 |
| 2021年7月15日,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海宁晨诚包覆丝有限公司、杭州模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林开兵作为企业总经理,厂房租赁事项负责人,应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 2021-7-29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5000元)整。 |
16 | (海)应急罚〔2021〕129号 | 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 单位 | 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680738235Q | 高尔峰 | 2021年7月15日,周王庙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峰煌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海宁晨诚包覆丝有限公司、杭州模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021-7-29 |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