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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6/2021-63811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4 17:16
所属栏目:安全生产监管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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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1年8月)
1(海)应急罚〔2021〕90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海宁泽华布艺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泽华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76262000徐忠飞2021年6月11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泽华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泽华布艺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泽华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海)应急罚〔2021〕124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浙江日翔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浙江日翔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89130939B

纪锋2021年7月12日,尖山新区(黄湾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日翔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油漆、稀释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海)应急罚〔2021〕123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浙江新胜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浙江新胜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KWY9P张存生2021年6月4日,尖山新区(黄湾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浙江新胜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新胜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海)应急罚〔2021〕68号执行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海宁市马桥沃瑟尔皮革服饰厂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马桥沃瑟尔皮革服饰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8BXRW1Q杨海东
2021年5月6日,海宁市人民政府马桥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马桥沃瑟尔皮革服饰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马桥沃瑟尔皮革服饰厂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少于三年
2021-8-6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少于三年”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海)应急罚〔2021〕133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新仓荣华复合制品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新仓荣华复合制品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X094899656施才荣2021年7月6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海)应急罚〔2021〕109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400600XF朱利民 2021年7月6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沈超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海)应急罚〔2021〕103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袁花镇丰语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袁花镇丰语袜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62130000顾嘉园2021年6月25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袁花镇丰语袜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袁花镇丰语袜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8(海)应急罚〔2021〕98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环远化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环远化纤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703150XT嘘金林2021年6月20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环远化纤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环远化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环远化纤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海)应急罚〔2021〕91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合立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合立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20320000高立2021年6月14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合立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合立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合立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海)应急罚〔2021〕73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宋氏布艺织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宋氏布艺织造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1738280G宋建明2021年6月28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及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宋氏布艺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宋氏布艺织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顺惠密封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海)应急罚〔2021〕135号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浙江森兰久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违法案单位浙江森兰久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5729499405
王小钧2021年7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长安镇(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浙江森兰久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未按法定要求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经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足三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应急责改〔 2021〕77号),要求其按期完成整改。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海)应急罚〔2021〕134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嘉兴海亚制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嘉兴海亚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5869109B何培璋2021年7月1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嘉兴海亚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嘉兴海亚制衣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海亚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3(海)应急罚〔2021〕132号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海宁市团结炼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单位海宁市团结炼染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41936W冯子林2021年7月13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团结炼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团结炼染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团结炼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4(海)应急罚〔2021〕131号对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天腾五金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天腾五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RB57J汪晓铺2021年7月14日,长安镇(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海宁天腾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酒精等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酒精属危险物品。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应在其储存场所采取相应防泄漏、防火、防爆以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而该公司在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未张贴了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外和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5(海)应急罚〔2021〕128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东方波特曼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东方波特曼家具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5E+17董明2021年7月15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东方波特曼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东方波特曼家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东方波特曼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6(海)应急罚〔2021〕127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华帜涂层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华帜涂层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7704241P王鑫焕2021年7月13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华帜涂层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华帜涂层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华帜涂层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7(海)应急罚〔2021〕120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海宁市富尔特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海宁市富尔特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9614132R戴云利2021年7月11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富尔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富尔特纺织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富尔特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8(海)应急罚〔2021〕119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欧峰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欧峰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9664385H陆洪甫2021年7月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欧峰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欧峰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欧峰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9(海)应急罚〔2021〕118号对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浙江奥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浙江奥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D05FK5G孙新杰2021年7月11日,长安镇(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浙江奥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通过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属于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液化石油气成分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应在其储存场所采取相应防泄漏、防火、防爆以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而该公司在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未张贴了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外和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海)应急罚〔2021〕114号对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浙江赛德斯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浙江赛德斯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330573C杜江云2021年7月9日,长安镇(高新区)执法人员对浙江赛德斯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瓶装氮气、氩气等压缩气体属于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油墨、稀释剂均属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规定,应在其储存场所采取相应防倾倒、防火、防爆以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而该公司在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和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1(海)应急罚〔2021〕111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海宁市盛和家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单位海宁市盛和家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7701403F戚水良2021年7月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盛和家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盛和家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盛和家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2(海)应急罚〔2021〕110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新洲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新洲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5890266M沈金娟2021年7月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新洲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新洲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新洲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3(海)应急罚〔2021〕108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海宁市杰涛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杰涛工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7230991W韩刚2021年7月1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杰涛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杰涛工贸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杰涛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4(海)应急罚〔2021〕106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86808Y徐杏芬2021年7月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5(海)应急罚〔2021〕102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莱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莱茵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3866236U陈国飞2021年6月24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莱茵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莱茵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莱茵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6(海)应急罚〔2021〕101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许村宏阳纺织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许村宏阳纺织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7761162X张芬华2021年6月23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许村宏阳纺织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宏阳纺织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许村宏阳纺织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7(海)应急罚〔2021〕100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丰亿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丰亿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TBF4T张忠元2021年6月22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丰亿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丰亿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丰亿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8(海)应急罚〔2021〕122号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飞达肉联食品厂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飞达肉联食品厂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9FYFH83邹晓杰2021年7月13日,斜桥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飞达肉联食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11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9(海)应急罚〔2021〕121号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斜桥海良豆制品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斜桥海良豆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17630000朱海松2021年7月13日,斜桥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斜桥海良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11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0(海)应急罚〔2021〕117号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单位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5188458H张为忠2021年7月9日,海宁市马桥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危险物品冰醋酸,而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11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的”决定给予海宁市金盛服装水洗厂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
31(海)应急罚〔2021〕116号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为才去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3354641C马红2021年7月9日,海宁市马桥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危险物品异丙醇和二甲苯,而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上述危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11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的”决定给予海宁市天豪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整的行政处罚
32(海)应急罚〔2021〕105号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72895982X张艳涛2021年6月29日,海宁市马桥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危险物品洗网水(甲醇),而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未按规定对上述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1-8-11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的”决定给予海宁市马桥家和印花厂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3(海)应急罚〔2021〕92号使用、储存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海宁森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单位海宁森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50177252H葛军平2021年6月15日,海宁市斜桥镇人民政府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森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存放乙酸乙酯、DMF、聚氨酯树脂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危险物品,但在使用、存放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爆、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2021-8-13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4(海)应急罚〔2021〕87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金鼎家纺织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金鼎家纺织造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1928504C汤建国2021年6月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鼎家纺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金鼎家纺织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19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金鼎家纺织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5(海)应急罚〔2021〕125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浙江创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单位浙江创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R456D彭建新2021年7月9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0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创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6(海)应急罚〔2021〕113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3W55T杨永良2021年7月9日,海昌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0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霓彩服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7(海)应急罚〔2021〕112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3306403B徐凯特2021年7月8日,海昌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1-8-20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英蔓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8(海)应急罚〔2021〕140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海宁市硖石万岭电梯装饰配件厂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单位海宁市硖石万岭电梯装饰配件厂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L033082068胡振宇2021年7月17日,海昌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海宁市硖石万岭电梯装饰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宁市硖石万岭电梯装饰配件厂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木粉粉尘,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1-8-24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硖石万岭电梯装饰配件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9(海)应急罚〔2021〕139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单位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D0YLC7G王耀宗2021年7月13日,海昌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铝粉粉尘,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侧打磨车间粉尘取样送检,经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粉尘为可爆粉尘。2021-8-24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吉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0(海)应急罚〔2021〕151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海宁市华耀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华耀塑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54H01董文耀2021年7月22日,袁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华耀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华耀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2021-8-25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1(海)应急罚〔2021〕146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1046997D陈少一2021年7月30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新腾龙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2(海)应急罚〔2021〕144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麦思奇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麦思奇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A6378Q褚伟强2021年7月2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麦思奇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麦思奇纺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麦思奇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3(海)应急罚〔2021〕143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康鸿拉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康鸿拉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RGK05胡茂胜2021年7月27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康鸿拉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康鸿拉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康鸿拉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4(海)应急罚〔2021〕142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海宁市金纬装饰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单位海宁市金纬装饰布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498290000凌金甫2021年7月28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金纬装饰布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市金纬装饰布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市金纬装饰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5(海)应急罚〔2021〕136号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海宁嘉怡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单位海宁嘉怡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U1A52X沈诗意2021年7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嘉怡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宁嘉怡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8-26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204085029777011011(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对海宁嘉怡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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