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粮油加工企业: 为落实《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建立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依据《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海宁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要求,我市制定下发了《海宁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实施方案》(海粮〔2021〕14号)。 根据该方案,现开展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承担企业社会储备数量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见附件。请各有意向企业,在10月22日前,向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递交《海宁市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申报书》,联系人:陈建国,电话:87291009。 特此通知。
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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