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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18/2021-64437 发文机关: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1 15:25:04
所属栏目:扶贫脱贫(已归档)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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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执行。

海宁市农业农村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方案(2021-2023年)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农办发〔2021〕4号)、《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勇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海委发〔2021〕22号)、《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共富·同行”党建引领共同富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海委发〔2021〕12号)、《海宁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实施意见(2018-2022年)》(海委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扶持力度,有效落实农业产业精准化帮促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共同富裕,特制定本扶持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嘉兴市委对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部署要求,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以加快推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为目标,推进精准施策,开展精准帮扶,持续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切实提高低收入农户经营性收入,确保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低收入农户一个也不掉队,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低收入农户,实现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10%以上。

二、扶持对象

(一)经民政部门调查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农户。

(二)海宁范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农业产业或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组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国资公司、村集体等主体。

三、扶持内容和标准

1、对低收入农户新租赁土地发展农业生产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租赁土地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800元一次性租金补助。

2、对低收入农户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外从事水果生产新增1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每亩2000元的补助(同一地块,3年内政策不重复享受)。

3、对低收入农户在粮食功能区外承包地上新建的用于蔬菜、花卉、瓜果、食用菌等生产的农业设施,新建1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以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按实际种植面积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元、30元及70元的补助。

4、对低收入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按实际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年每亩360元补助。

5、对低收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的,给予每年每亩100元补助。

6、对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从事工商业实体经营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7、对直接吸纳低收入劳动力就业,与低收入农户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已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人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务工或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实现年增收2000元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实际吸纳或带动户数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组织(主体)雇用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临时性用工,年内用工时间超过60天的,每雇用一人奖励300元。

8、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帮扶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种子、种苗、种(畜)禽等方式,帮助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并实现低收入农户年增收或得益达1000元以上的,每年按帮扶户数给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户500元补助。

9、创新农业标准厂房建设,鼓励通过“国资(村集体)+农业主体+低收入农户”等模式,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以先富带动后富,推进共同富裕。对低收入农户出资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抱团发展等项目实现增收的,项目实施主体是国资或村集体且符合《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政策意见》的,同时明确给予低收入农户每年不少于出资额10%回报的,市财政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低收入农户出资部分提高50%的补助。

四、项目申报和核定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装订成册。

(二)村委会登记核实。村委会对低收入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报补助金额与实际相符。村委会对发票凭证等资料审核无误后登记造册,形成补助公示表,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街道)复核。镇(街道)对所辖各村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复核无误后统计汇总、造册,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将补助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抽查,核定补助名单和补助资金。

五、补助资金发放

(一)资金及时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核定名单后,形成补助资金公示表,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资金下拨到镇(街道)财政部门,各镇(街道)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及时拨付到扶持对象。

(二)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助资金,严禁用补助资金抵扣农民上交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镇两级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低收入农户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对申报有困难的低收入农户,镇村要落实专门人员,帮助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二)事先申报公示。各镇(街道)指导申报项目的村级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补助申报对象姓名、补助项目、申请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附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处理。

(三)事后资料存档。所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级部门,一份留存。凡是与补助有关的合同、发票凭证、报表、清册、公示影像等资料,要落实专人,妥善保存。

七、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一)同一项目。实行就高享受政策;

(二)“新增”是指认定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特困供养户以后新增加。

(三)项目申报以年度为界,申报数据以年度为准。

八、其他

本扶持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涉及资金奖补的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算,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申报表

2.海宁市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补助清册

3.村(社区)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扶持项目补助公示内容参考格式

海农发[2021]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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