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吉佳纸业有限公司等19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1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告上述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上述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上述企业发出告知公告,上述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上述企业,上述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上述企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87230507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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