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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20/2021-65363 发文机关:市文旅体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16 17:18
责任部门:市文旅体局 责任科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所属栏目:公共文化体育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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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综罚字〔2021〕018号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海宁恒辉包装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47980127),印刷经营许可证(证号:(浙)印证字FC2-02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强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斜桥镇镇中路3号

2021年6月30日14时35分至15时32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7月28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海宁恒辉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前写完《包装装潢印刷品登记簿》后,因员工更换,自2020年12月后一直没有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进行登记,直到2021年6月30日下午被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行为,扰乱了印刷业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现场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拍摄证据照片3份,证明2021年6月30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李卫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李卫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卫强身份的书证;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客观方面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18号)后,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发现其它加重处罚情形,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中第(一)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恒辉包装).pdf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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