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宁念念不忘网络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EXQU5J),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浙网服20213304810002) 法定代表人:郭丽娜 住所:海宁市许村镇天顺路99号、99-1号、101号、103号 2021年8月7日14时50分,根据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三)》,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2021年8月9日上午,办案人员对海宁念念不忘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万径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接举报,9月16日15时05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9月17日下午,对海宁念念不忘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万径做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9月28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激活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 2021年8月4日海宁市纪委市监委联同海宁市防控办检查时,未落实场内巡查制度,被查到部分上网顾客未佩戴口罩,于8月6日被海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纪律督查组通报。在2021年8月7日下午,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导致网吧内有部分消费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地上有烟蒂,无工作人员进行制止。在2021年9月16日下午,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念念不忘网络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场所未落实场内巡查制度,导致大部分消费者未规范佩戴口罩或未戴口罩,个别消费者抽烟。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导致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也扰乱了网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已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三)》1份5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8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委托代理人康万径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四:康万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康万径身份的书证; 证据五:8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3份,证明2021年8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存在的书证;;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郭丽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丽娜身份的书证; 证据八: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 证据九: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1份,证明我局接举报查处的书证; 证据十:9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程序合法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现场笔录; 证据十一:9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4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查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证据十二:委托代理人康万径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当事人陈述。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了客观方面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法行为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文综罚告字〔2021〕033号)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浙江省激活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落实场内巡查制度,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先后三次被海宁市纪委(市监委)联同海宁市防控办组织的督查组以及我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属于情节严重,决定给予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同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7天(停业整顿时间:从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4日止)。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