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1]40号)和《海宁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意见》(海农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我市继续实施订单粮食收购奖励。 经审核:拟对全市389户交售订单粮主体给予订单粮食奖励,拟奖励资金14031593.20元(含省级订单奖励320万元);拟对全市128户自行烘干交售订单粮主体给予订单粮自烘奖励,拟奖励资金1378780.60元,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联系电话:87391009(粮食管理科)
附:2021年海宁市晚秋粮订单收购拟奖励资金公示清册.xlsx
海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