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 001008004003001/2021-64971 发文机关: 市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26
所属栏目: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海政发〔2021〕62号
统一编号: FHND00–2021–0010 有 效 性 : 有效
访 问 量 : 发布时间: 2021-12-03 11:29
进入老年模式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已经市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