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已经市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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