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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042/2021-65045 发文机关: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08 15:15
责任部门: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科室: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所属栏目:放心消费单位信息公示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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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购物,请收好这份法律攻略

近年来,组织老年人通过旅游方式,前往异地购买保健品或者其它商品的举报投诉时有发生,2020年以来,海宁市场监管部门与消保委接到5起有关外地消费者参加旅行团来海宁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其中一起投诉,情况比较严重,已由公安部门介入处理。适逢中秋、国庆出行旺季,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1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旅游期间购物,请收好这份法律攻略。提醒广大消费者,外出旅游期间购物时,请仔细了解以下四点注意事项后,再下单。

一、报团前了解旅游服务行程细节。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消费者在报名缴费时,一定要了解所参加旅游团的各项行程,确定是否安排购物点、是否存在必须购物的要求,如果发现安排强制购物行程,不建议参加,并向旅游部门反映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二、购物前查看购物点资质证明。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除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少数特殊情况外,经营者都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因此,消费者在参加旅游期间,前往任何一家购物点消费时,均可以向导游提出,要求该购物点出示营业执照及相关其它资质证明,如果该导游或者购物点经营者,以各种理由解释无法出具营业执照的,不建议在该购物点消费,并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三、购物时查看该商品的标识是否齐全。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除了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的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此,消费者看中一款商品,有购买意向时,就应该仔细查看该产品有没有上述最基本的标识说明,如果没有,尽量不要购买,确有购买需求,可以要求购物点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该解释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求证是否属实。

四、购物后及时核对并保存相关凭证。由于电子支付已逐渐成主流付款方式,消费者以为有转账记录,就可以取代纸介凭证,但这是一个误区,微信与支付宝的收款码,大部分以个人名义注册,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识别真实的收款单位。因此,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后,一定要向购物点索取购物凭证,且仔细核对该购物凭证的盖章名称与其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保持一致,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核对打印小票名称与其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情况的,要求购物点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该解释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求证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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