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帮助我市企业加快引进员工,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新员工招用奖励。新员工自行来海宁企业就业,即日起至浙江省一级疫情响应解除后次月底前来海宁就业的,对招用新员工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二、给予新员工自行安全来海宁就业交通补贴。凭出发地政府(单位)健康证明,经我市用工企业及属地镇(街道)确认,并符合嘉兴健康码或海宁通要求的员工给予交通补贴。 (一)对2月29日(含)前通过飞机、铁路列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员工,凭公共交通票据给予补贴,低于300元按300元补,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对3月份通过上述方式到达的,相应补贴减半。 (二)对于自驾到海宁的新员工,在2月29日(含)前来海宁企业就业,户籍地在省内(不含嘉兴地区户籍)的补贴300元,户籍地在省外的补贴600元;对3月份到达的相应补贴减半。 三、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奖励。自即日起至浙江省一级疫情响应解除次月底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含劳务派遣至海宁市用工单位)户籍地为海宁市外的新员工,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发挥属地政府作用,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主动帮助辖区内企业员工返岗和新员工招用工作。 五、本意见所称的新员工是发文之日起初次在海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含)以上的海宁市外员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宁市遵照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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