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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2- 10 11: 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和嘉兴市人社局《嘉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嘉人社〔2019〕136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养一支满足海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历次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实际,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通过培训,使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有技能的劳动者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劳动者技能素质有显著提高。

(二)目标任务。到2021年,海宁市培训8.5万人次以上,其中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1万人次以上,至少建成1家浙江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7%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为我市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对象、类别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及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

三、大力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按照“先审核再培训”的程序,推行企业新录用职工先招用、再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对企业新招用人员,在员工入职12个月内,开展基本技能、职业素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匠精神、劳动保障、禁毒戒毒知识、法律常识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不少于8课时补贴200元/人、不少于40课时补贴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开展项目制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能力素质,按照“先审核再培训”的程序,开展“文化+技术”项目制培训。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如皮革、经编、家纺、五金、数字经济等开展培训,结合新产业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等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40课时,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五)实施新型学徒制培养。职工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000元进行补贴。如学徒取证后已按证书级别享受培训补贴,则学徒补贴按补差原则执行。

(六)实施特种技能培训。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对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1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原则上按初级工标准给予个人或组织单位补贴。

(七)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对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上述补贴直接补给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需按“先审核再培训”的程序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

(八)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面向重点群体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免费培训。一是加强创业培训。海宁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城乡劳动者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经认定,按创业指导培训200元/人、特色创业培训600元/人、创业培训(SYB)15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二是开展农村电商实用技能培训。在海宁市范围内面向企业职工和海宁籍应届毕业生、社会创业人员开展农村电商美工、运营、客服、直播等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三是鼓励行业培训。技能提升专班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制订本领域培训清单开展各类培训。培训资金从原资金渠道列支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等政策由各部门确定。符合上级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的,培训前向财政、人社备案后,由专账资金列支。

五、激发培训主体活力,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九)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

(十)支持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对经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产生的优秀选手,按个人获证等级给予补贴。对于举办海宁、嘉兴、省级技能大赛的,分别给予每场1万元、3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得省、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

(十一)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培训供给。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开设创业培训实验班,帮助有意愿的应届毕业生投身创业,支持院校到我市设立培训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应当把培训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和办法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

(十二)支持社会机构参与培训和评价。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

(十三)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按照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同一补贴标准,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依据,对证书核发当月,具有海宁市户籍、在海宁市就业创业、在海宁市领取失业金、同时持有海宁市居住证和正在服务海宁依据(各镇、街道出具)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补贴。对项目制等培训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为依据进行补贴。对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但确有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政策范围。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建设。一是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技能人才任教。二是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互联互通,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及时发布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海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组,由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残联、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成。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分管局长兼任。工作专班会同办公室及时分解下达任务、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人社局依托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加强与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总信息,实现一网比对、一网归集、一网统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人员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十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用足用好政策,提高政策对公众知晓度,共同促进工作开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年行动计划期间原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精神的,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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