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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海宁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2- 10 11: 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情况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企业

对受疫情影响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减员或少减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下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指的是申请享受当年度补助时2018年缴费记录大于或等于一个月,且2019年缴费须满一年。

2.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年度企业裁员率(岗位流失率)=(2018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 海宁市属国有股超过50%(含)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

5.银行不享受稳岗补贴。

6. 央企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省内大型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享受稳岗补贴。

二、资金补贴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应缴实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实施程序

(一)为简化手续,尽快落实该项惠企资金,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经营负担,本次返还无需企业申报,市人力社保局通过2019年企业参保信息确定补贴单位和核定补贴金额,核定的补贴金额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划拨至企业账户,确保4月底前返还到位。

(二)企业使用补贴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海人社〔2016〕27号文件规定使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对企业弄虚作假套取稳岗补贴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四、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惠企政策的宣传,配备专职人员,认真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稳岗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联系电话:89232732 87223654

业务交流群号:548161261

 

附件:海宁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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