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6〕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现就我市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科门诊、住院诊查费。市级公立医院儿科诊查费门诊加收10元/次、住院加收10元/日。 二、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 三、我市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后的价格,按“四舍五入”法,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 四、儿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市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六、市级公立医院要做好儿童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反馈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控费指标执行情况、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