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 [201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的通知(浙价医[2016]115号)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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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 [201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的通知(浙价医[201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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