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251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 251号 )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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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251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 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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