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公立医院: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2]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执行标准详见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省管病房床位费调整明细表、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明细表。 二、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具体项目如下: 1、诊查费:编号1101、1102; 2、护理费:编号1201; 3、手术费:编号32类、33类,33类手术治疗类中加收的手术治疗费可以随此次价格调整同步调整; 4、床位费:编号1107、1109; 5、治疗费项目 编号1104——1106,编号1111,编号1202——1217,编号1403, 编号2306,编号2401,编号34类,编号41——47类; 310100016、310300080、310401039、310402011、310403014、310501007、310505003、310702004、311201030、311300002、311400013这些编号以后的项目; 编号310208001、310208901、310402004、310505001、310510——310521、310603——310607、3108——3111、311201002、311201003、 311201005——311201021、311202001——311202013、311400003、 311503; 治疗费中编号为2402-2407属于大型仪器治疗,不列入调整范围。 三、专家门诊、国家级名老中医、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专家门诊、国家级名老中医、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按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和增设药事服务实行打包,具体标准为: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每次14元,专家门诊诊查费(正高)每次16元,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每次57.50元,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每次27.50元。 四、各市级公立医院要认真做好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为半年后医药价格调整方案评估工作准备好相关基础性资料。 以上规定与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同步执行。 附件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2]140号) 附件2: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省管病房床位费调整明细表 附件3:海宁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调整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