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122/2012-46414 发文机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2-18 16:09
责任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医药服务管理科
所属栏目: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执行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的指导意见

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区):

为进一步明确改革试点县(市、区)执行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经商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2012年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附件1)所列项目,以及《2012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修订内容》(附件3)中新增加项目编码的项目,如“儿童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检测”等,改革试点县均应按本文件规定价格执行,价格不得再作调整。

二、《2012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修订内容》(附件3)内容中的全部检验和检查项目,无论价格有无变动,均按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执行,价格不得再作调整。

三、《2012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修订内容》(附件3)中涉及的护理、治疗、手术、中医类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1、只对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如“肿瘤氩氦刀治疗”,或在备注中对某项目的包括项目进行具体价格规定的,如“晶状体囊膜切开、虹膜囊肿切除按300元计价”等,均按各试点县价格改革方案执行。

2、价格参照某项目价格执行的,如“门诊病人PICC置管护理按大换药收费”、“大于10%的烧(灼)伤换药,按相应面积的烧伤冲洗清创术计价”、部分项目的超声切割止血刀等,或在项目名称中增加一项并列项目的,如单心室分隔术(包括右室双腔矫治术)等,按参照的某项目或并列项目的各地试点改革方案价格执行。

3、备注中增加具体价格规定的,如“价格降1元计费”、“价格加收200元”、“手术中应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800元/例”、“麻醉中彩超引导”等,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即以各地改革方案价格加上本文件规定的具体价格执行。备注中增加按比例加收规定的,如“双侧加收50%”,以试点改革方案规定的价格为基价再按比例加收。

4、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备注等其中某些内容修订的,按本文件规定价格(未规定具体价格的视同改革前价格),再结合医改调价幅度执行。如“静脉高营养治疗”按20元加改革方案的调价幅度执行,其他类似的如“膀胱持续冲洗”、“术中自体血回输”、“纳米碘壳聚糖宫颈治疗”、“普通病人院前急救费”、各类中医针刺推拿类项目等。“经内镜结肠治疗”项目属价格拆分,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价格进行拆分,再将治疗费部分按改革方案规定上浮。

上述价格调整应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与卫生、医保部门协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