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位于海宁市长安镇中街94号3幢301室的房屋,原所有权人曹浩强于2000年转让给刘仁杰、张继美所有,并已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海宁房权证长字第001592号,房屋建筑面积112.13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因当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曹浩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海国用(2015)字第03995号,面积110.7平方米,用途住宅用地)。 现刘仁杰、张继美申请要求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属登记,现予以公告。请原权利人曹浩强于15个工作日内来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内向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长安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告期内无异议,未来协助办理的,我局将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联系电话:0573-87959109 特此公告。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2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