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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001008004003122/2021-55896 发文机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2-09 16:49
责任部门: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科室:医药服务管理科
所属栏目: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访 问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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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医保便笺〔2021〕2号关于转发《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嘉医保〔2020〕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以下文件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试行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9〕198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2〕351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复函的通知》(海发改价〔2012〕311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5〕212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6〕7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6〕215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新增部分医疗服务检验项目及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发改价〔2017〕107号)、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发改价〔2018〕119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7〕139号)、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海宁市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的通知》(海发改价〔2018〕35号)。

其中,海宁市物价局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海发改价〔2017〕139号)的执行范围为二级及以上医院。

二、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后,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嘉医保〔2020〕73号)

海医保便笺〔2021〕2号附件嘉医保〔2020〕73号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



                                                                                  海宁市医疗保障局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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