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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18 16: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海宁市字号:[ ]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嘉政发〔2015〕7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起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起草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听证组织工作,决策方案由多个部门起草的,可以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上述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及相关可行性说明、调查分析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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