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索  引:001008004003010/2021-58902 发文机关: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23 15:24:36
责任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科室: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所属栏目:公告公示 访 问 量 :
进入老年模式
行政复议决定书68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决定

 

海政复〔202068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洲)行罚决字[2020]0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5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本机关于同年720日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均到会举证质证,陈述相关意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复议期限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0419日在酒吧旁的牛排馆用餐时因与人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后被申请人对其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申请人是被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予以处罚。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中的打架斗殴是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范围,但被申请人草率处警,机械执法,为处罚而处罚,未尽到调解义务,致使申请人错失和解机会。且事发后,申请人已从斗殴另一方取得谅解书,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0419日凌晨,被申请人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酒吧边上的牛排馆内有人打架。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后发现申请人、丰小某、丰江某一方与袁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等人因酒后言语不和引起肢体冲突,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被申请人遂口头传唤上述案涉人员至公安机关,下午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当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为由,作出了海公(洲)行罚决字[2020]0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申请人对此不服,于同年5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至今,该行政拘留尚未执行。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袁某某于同年515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涉人员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病历、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可知,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脚踢、拍巴掌的方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中,打架斗殴的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并有一人轻微伤,因此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才取得斗殴另一方的谅解书,故申请人主张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再次,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可知,调解并非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调解为由主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公(洲)行罚决字[2020]00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821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